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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解放区货币赏析:草原留下红色金融印记
2024-07-09人已围观
内蒙古自治区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自治区,内蒙古人民金融事业诞生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硝烟里和新中国建立的曙光中。在祖国北方这片广袤、浩瀚的草原上,草原儿女留下了坚实、的红色金融印记。她是共和国红色金融发展史雄壮交响曲中一段深情、悠远的牧歌。
全面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的政局发生了急剧变化。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广大民众的福祉,中国共产党主张实现国内和平,而国民党反动派则积极准备发动内战,国共两党在政治和军事方面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内蒙古地区幅员辽阔,地跨东北、华北、西北,北面与俄罗斯(前苏联)和内蒙人民共和国接壤,战略位置极其重要。因此,内蒙古地区是解放战争时期国共两党展开激烈斗争的重要战场之一。
一、兴安总省政府暂行流通券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率先解放。当时,整个内蒙古地区还处于分割状态,原有的金融机构伪满洲中央银行兴安支店已告关闭,内蒙古东部地区面临着生产凋弊,市场萧条,金融混乱,物价飞涨的局面。为方便市场交易,解决流通领域筹码不足的困境,1945年9月1日,在接受伪满洲中央银行兴安支店设备、财产、账薄的基础上,东蒙流通券印刷厂正式成立。厂址设在兴安支店营业室后院,印刷厂负责人原伪满洲中央银行兴安支店留用人员杨荫桂。
10月,开始发行“兴安总省政府暂行流通券”,面额有5元、10元、100元三种。流通券采用石印工艺印制而成,纸张为模造纸,票面上的印制编码是工人用号码机手工打印,图案设计者蒙族老画家奈洛橐。到1945年底共发行400万元。券正面为蒙文,并加盖人名章,背面为汉文券名和面额。
兴安总省政府暂行流通券拾圆 二、东蒙银行发行的纸币
1946年1月16日,在王爷府庙(今乌兰浩特市)附近的葛根庙召开了东蒙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东蒙自治政府。1月19日,东蒙古自治政府发表《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纪要》,其中第九条规定:建立东蒙银行,发行货币,整顿金融,以此作为经济的保障。而且把创建银行,发行货币,全力解决地方财政问题作为自治区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
为解决财政困难,恢复生产,于1946年3月1日,在东蒙流通券印刷厂的基础上,东蒙银行正式成立。东蒙银行是东蒙自治政府的组成部分,直接隶属于政府财政经济部,其成立标志着内蒙古人民金融事业由此开始。东蒙银行第一任行长是杨荫桂,同年10月31日改由孝顺阿(蒙古族)任行长,杨荫桂、刘凤池任副行长,内设机构包括秘书、业务、会计、出纳四股。东蒙银行在本地区范围内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下辖扎兰屯支行、白城子办事处和流通券印刷厂。东蒙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发行货币、代理金库,开展存款、放款、汇兑、收购金银等。
1946年3月1日东蒙银行成立,15日即开始发行“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流通券”,到7月12日,共发行1600万元。面额有50元、100元两种,其中,50元券发行400万元,100元券发行1200元。
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流通券50元 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流通券100元 1946年5月25日,为适应国共谈判达成的“双十协定”的要求,我解放区主动将东蒙古自治政府改为兴安省政府,同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古总分会。兴安省政府受东北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双重领导。
6月,国民党进攻解放区,占领郑家屯、通辽后,沿着铁路北上向保康进犯。由于战争形势的变化,为确保兴安省政府的安全,6月29日省政府迁至海拉尔市。7月20日,兴安省政府发出布告“前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及兴安总省名义发行的流通券,兹伴随政治机构之改革,今后改为以兴安省政府名义发行,本流通券为兴安省暂行流通券。”
1946年7、8月期间,东蒙银行以兴安省政府的名义发行“兴安省暂行流通券”,面额包括5元、10元、50元、100元四种,发行金额32936万元。
兴安省暂行流通券50元 兴安省暂行流通券100元 “兴安省政府地方流通券”发行之初,与当时各种杂币等值流通,后为实现本位币市场,保障东蒙银行发行的各种流通券的顺利流通,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1946年8月13日,兴安省政府王爷庙办事处发布布告:“由即日起兴安省下各旗县金融机关一律停用红军司令部券,凡持有苏联红军百元券者,可暂行保存,收回办法另行通知”(于1949年收兑,红军票壹元兑换内蒙币30元)。
兴安省政府移驻海拉尔期间,还发行过“兴安省政府东蒙各旗县地方流通券”,面额有5元、10元、50元、100元四种。
兴安省政府东蒙各旗县地方流通券50元 兴安省政府东蒙各旗县地方流通券100元 1946年9月到年底,东蒙银行又发行了“东蒙银行东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地方流通券”面额有50元、100元两种,共计发行26323万元。从1946年1月到1947年3月末,东蒙银行共发行各类流通券总额为60859万元。
1946年东蒙银行东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地方流通券100元 1947年东蒙银行东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地方流通券100元 11月底,政府又命令:区内公私交易,铁路运输通用货币仅限于东蒙古政府发行的流通券,其他货币一律须兑换使用,只保留苏联红军票及伪满洲银行币的10元、5元、1元券做为辅助货币继续使用。持有外币者均须到本市银行兑换本府流通券。伪满洲银行币兑换值为八折,不久即改为七折。1947年1月,废止使用伪满币。东北银行券与兴安省地方流通券兑换值相等。
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逐步统一和发展的过程,也是内蒙古人民金融事业发创立展和发展的过程。东蒙银行的创建,巩固了民主政权的建设,发行的各种流通券为恢复和发展解放区的工商农牧业生产、解决地方财政困难、支援全国的解放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内蒙银行发行的货币
1947年初,随着全国解放战争形势的大发展,内蒙的革命运动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4月23日,内蒙人民代表大会在乌兰浩特市举行。会议决定撤销兴安省政府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并于5月1日宣告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伴随着迎接全中国解放的隆隆炮声,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告诞生,一个曾经饱受苦难的马背民族从此依偎在祖国的怀抱,为建设新家园与新中国而奋斗。
内蒙自治政府的成立,实现了内蒙古地区各阶层人民多年来渴求统一与自治的愿望,极大地鼓舞了内蒙古各族人民跟着共产党走,团结一致、共求解放的革命热情和信心,对于推动内蒙古地区的社会改革、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1947年5月1日,东蒙银行改组为内蒙银行。内蒙财政经济部副部长胡子寿兼任行长,杨荫桂、刘凤池任副行长。银行内设机构由东蒙银行的4个股升格为4个科。所辖支行包括突泉、扎赉特、扎兰屯、白城子、齐齐哈尔。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发行货币,存款、储蓄、信贷、农贷、汇兑、收买金银。
内蒙古银行发行了“内蒙银行内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地方流通券”,面额有100元、200元、500元三种。采用石印技术,票面设计者仍是奈洛橐,流通券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辖区内流通。自1947年5月到1948年5月末,内蒙古银行共发行总额为548810万元。
内蒙银行内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地方流通券200元 内蒙银行内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地方流通券500元 三、内蒙古人民银行券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前后,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形势极为复杂,多种货币广为流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成立,为在内蒙古解放区建立统一的货币制度创造了条件。为整顿金融市场,统一全区币制,1948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币制改革,改组内蒙银行》布告,决定停止内蒙银行业务,改组成立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新货币,并自即日起开始新的业务。银行行长由胡子寿兼任,同年10月改由金墨言担任,副行长为刘凤池。1950年9月29日,崔延绪任第一副行长。银行内设机构调整为业务、秘书二处和一个直属印刷厂。业务处下设会计、出纳、业务三科;秘书处下设秘书、资料二科。其分支机构包括海拉尔、扎兰屯、扎赉特、突泉等8个行处。
内蒙古人民银行成立后,发行新蒙币即内蒙古人民银行券,当时即发行了贰百圆和伍佰圆两种面额。布告规定过去所有债权、债务、契约、交易等一切公私欠款,均以新蒙币为计算标准。新蒙币与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价值相等。
1948年内蒙古人民银行贰百圆 1948年内蒙古人民银行伍佰圆 同时还规定,之前的内蒙银行、东蒙银行、兴安省等发行的各种旧钞券(旧蒙币),参照币值、货币购买力和物价等,按比例限期收兑。如,内蒙古银行发行的纸币按照八折兑换,东蒙银行、兴安省政府、兴安总省政府发行的各种钞券,一律按照五折兑换回收。1948年6月始到1949年5月结束,共计收兑各种旧杂币,5934062000元,约占当时市场上流通旧杂币的97%折合新蒙币468565万元。
为稳定物价,打击倒买倒卖、走私金银活动,内蒙古人民银行采取低价冻结的办法,对金银加强管理。从此,内蒙古人民银行纸币成为自治区计价行使的统一本位币,基本完成了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货币发行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金融市场。至此,内蒙地区人民的金融事业,基本上完成和完善了相对独立的地方性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组织基础。
自1948年到1950年,内蒙古人民银行共发行包括贰百圆、伍佰圆、贰仟圆、壹万圆、伍万圆五种不同面额的纸币。这些纸币委托佳木斯东北银行工业处承印,因为已采用胶版印刷技术,故印刷质量精良。
内蒙古人民银行纸币均为横式,票面上端印有行名,其中贰仟圆券还加印有行名的蒙文。票面左右两侧印有“内蒙旗县”“公私通用”字样。纸币上面的图案反映了自治区成立初期的草原风光,主要是各种放牧场景,有马、羊、牛、骆驼等,体现了浓郁的边疆风情,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独特的艺术价值,设计美轮美奂。
1948年内蒙古人民银行贰仟圆 1949年内蒙古人民银行壹万圆 1949年内蒙古人民银行伍万圆 此外,为更好地融通资金,内蒙古人民银行还印制发行了贰拾万、伍拾万、壹佰万三种面额的本票。本票皆为竖式,设计风格和图案一致,只有面额和颜色不同,系石印版技术印制而成。票背面印有使用办法,首先规定不得强制使用。其次规定本票只限有内蒙古人民银行的地方流通;持本票可随时向各地内蒙古人民银行十足兑换蒙币;持本票可随时向公营商店买货或清理债务,但私人接受须出对方自愿,更不等强制农村人民接受。最后,为防止伪造,还规定使用时须在相关位置盖章。
内蒙古人民银行本票伍拾万圆 内蒙古人民银行本票壹佰万圆 内蒙古人民银行纸币在全区一百四十万平方公里的草原大地上广泛流通使用,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七分之一以上。包括呼伦贝尔(现呼伦贝尔市)、哲里木(现通辽市)、昭乌达(现赤峰市)、伊克昭(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现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察哈尔(1958年撤销)、巴彦淖尔(现巴彦淖尔市)八个盟,以及平地泉(1958年撤销)和河套(1958年撤销)两个行政区。共有八百一十九万人口使用内蒙古人民银行纸币,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一点三,包括汉、蒙、鄂伦春、达斡尔、朝鲜、回、满等二十多个民族。从上述角度讲,内蒙古人民银行纸币的发行可谓是意义巨大。
内蒙古人民银行从成立到1950年底,共发行新蒙币85638417万元,其中本票7682500万元。货币发行用于财政所占比例逐年减少,1947年占77.8%、1948年占57.2%、1949年占13.6%。因为财政支出减少,货币发行用于信贷业务方面开始增多,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1949年发放各项贷款1852.5万元,1951年增长到31464万元。在土地改革胜利完成的基础上,内蒙古人民银行为支持农牧民恢复与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发放了农牧业生产贷款。1948年到1949年共发放贷款1558万元,至1952年三年累计发放27873万元。
1951年3月21日,中央颁布了《关于收回内蒙古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流通券的命令》,为统一币制,规定自4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按1:9.5的比价收回。从4月1日起,均以人民币为法定护臂单位。同时决定将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纳入人民银行机构体系。自此,内蒙古人民银行结束了历史使命,自1953始内蒙古自治区区全部统一使用人民币。1954年3月6日,原绥远省建制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绥远省分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至此,内蒙古自治区东西两部的金融完全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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