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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收藏网络拍卖的新动向

2024-07-23人已围观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由网络拍卖引发纠纷的案件。原告李先生参与了一家拍卖行在某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直播拍卖活动,购买了黄釉小茶圆、青花龙穿牡丹纹碗等20件工艺品,总价超过7万元。李先生拍到上述拍品后,觉得买贵了,遂与拍卖行联系要求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退货,但遭到拒绝。李先生于是一纸诉状将拍卖行告上法庭。他认为拍卖行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所在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拍卖合同,拍卖行退还李先生货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构成拍卖关系。该拍卖行依法取得了从事拍卖活动的资质,也取得了文物拍卖的业务许可。原、被告签署的买家结算单均使用了《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术语,如拍卖标的、拍卖规则、佣金、买受人等。李先生参与拍卖前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时,也勾选同意了有关协议,确认了拍卖的规则,加之交易过程通过竞价产生,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知晓本次活动不是普通的网络购物。

其次,该网络平台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提示中载明了适用条件,并不是完全的无理由退货,须根据商品属性及与商家之间的约定。而拍卖行在每个拍卖专场的页面,均提示网拍活动依照《拍卖法》进行,并再三作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提示。法院认定这里属于双方间的特别约定,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交易。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会认为“网络拍卖”不同于“网络购物”?首先获得拍卖经营资质和文物拍卖许可的拍卖行所有规则程序均依照了《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程序无瑕疵,而李先生也网签认可了所有的拍卖文件。再者,拍卖为三方交易,交易关系相对复杂,而竞价过程又会在多方竞买人之间进行,因而交易的关联方多,交易风险相比普通两方交易要大许多;同时,拍卖行所经营的为他人委拍的二手旧货或文物艺术品,常常无法对拍品进行品质上的完全了解和担保,因而《拍卖法》对拍卖交易有宣布品质瑕疵不担保声明后的免责条款,买受人有通过在预展中审核拍品和拍卖会上主动选择出价或放弃的权利,因而在瑕疵不担保声明下将承担买受不得反悔的责任。

互联网拍卖是伴随互联网科技发展出现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有着高效率、广覆盖、全天候交易等优点。我国内地最早出现网络拍卖是在1999年5月,当时新成立的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进行了历时120个小时的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IT产品的网拍活动,随即又注册成立了内地第一个网络拍卖平台“雅宝”。2000年,专业经营艺术品的拍卖网站嘉德在线和赵涌在线宣布成立,艺术品网络拍卖由此诞生。这两家网络拍企一直持续经营到了今天。2013年前后,淘宝网、苏宁易购和国美在线等多家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开始了艺术品网拍的尝试,以提供出租或合作的网拍平台为经营方式,非拍卖企业大规模开展线上艺术品拍卖活动由此开端。自此,社会各界对于非拍卖企业开展的“网络拍卖”开始有所非议,认为他们违反了商业性拍卖活动必须依照《拍卖法》由拍卖企业操作的法律规定。

由于《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未能对网络拍卖作出明确规定,因而留下了监管上的难题。2019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电子商务法》,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其条款对于网络拍卖却没有多少涉及。比如,该法律没有提及拍卖竞价的交易模式,没有对自营商品和委托交易商品进行区分,缺少对拍卖过程中的恶意串通进行法律规范。该法律更没有考虑到文物艺术品的特性,没有涉及拍卖品的瑕疵免责条款。而这些内容对于交易风险较高的拍卖经营十分必要。近年来,“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直播拍卖”、“网络竞价”等新形式、新业态不断出现。据统计,截至2023年,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这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有着积极影响。伴随着网络拍卖的迅速发展,网络上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虚假宣传、恶意串通、以假充真、违规拍卖文物等网拍乱象。进一步加强网拍的监管因此而势在必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依照《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结合《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指导意见》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显然,《指导意见》是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首次明确了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线下拍卖的法律法规。

上述的网络拍卖司法案例的审判与《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时间上十分巧合,从司法与行政不同的角度发出的信号也极为“合拍”。似乎两方都发现处理当今网拍乱象离不开现有相关拍卖的法律法规,都强调了网络拍卖与网络购物不同的特殊性,指出网络拍卖应该“依据《拍卖法》“有照经营”的必要性。由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变化十分的迅速,有关法律的建立必然会相对滞后,因而指望出台专门规范互联网拍卖的法律条款治理“网拍乱象”属于“远水难解近渴”。政府对于网络拍卖的监管依据原有拍卖法律法规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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